2018-04-26 11:37:28 民商诉讼服务网
案情
伤者甲坐在前车副驾驶位置上,前车被后车追尾后,甲因脖子痛疼难忍到院就医。花去医药费玖万余元。甲与后车驾驶员兼车主乙协商不成,由交警队委托到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确认交通事故对甲的伤情有30%的外伤参与度。甲认为自已无过错,无缘无故被乙驾车撞伤,不应承担任何医药费。乙认为,甲本身有颈椎病,要不是他本身有这个病撞一下,甲在副驾驶位置上是不会受伤的。如果一定要赔,乙认为应按外伤参与度来定,也就是承担30%的责任。双方就医药费承担问题争执不下,甲到法院起诉。
法院判决
乙全额承担甲此次受伤的医药费。
评析
外伤参与度仅与伤残赔偿金有关,与医药费无关。
(2010)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546号
上一篇:下班路上被撞,能否“双倍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