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3-08 21:16:07 民商诉讼服务网
案情
A公司租用青浦某村土地用于建造厂房。双方所签合同中言明,租用土地后的用途村里并不干涉,但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遇国家动迁无条件搬走。合同签订后该公司投入资金平整土地、修建道路、增设变压器、并建造了5幢钢结构厂房。但合同履行时间不长,该公司即收到镇拆违办通知,由于所建厂房无正规手续属违章建筑,因此要求公司限期拆除。A公司与村里协商未果,遂提起诉讼。
争议
A公司认为村里对于公司在此处建造厂房用于出租是明知的,却从未阻止。建筑厂房之前还向村里写了申请,村里并未反对。现厂房使用时间不长即遭拆除,相应的损失应由村里赔偿。村里认为,其只是出租土地,按租期收取租金。现拆违办要拆违,并非是村里造成的,因此村里不同意承担任何责任。更何况合同里写明遇动迁无条件搬离。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涉案合同标的为农用土地,并未转为建设用地,双方就农用土地签订合同用于建造房屋,所签合同依法无效。合同无效后,对于A公司的损失应根据各方过错进行承担。本案中双方过错相当,故按各50%责任。后经法院委托相关机构评估,A公司的投资的残值确定后,由村里赔偿一半给A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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