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7-19 15:45:56 民商诉讼服务网
案 情
陈老先生育有两子陈甲、陈乙。本市繁华地段房屋一套为陈老先生的产权房屋,陈老先生于去世时未留有遗嘱,该房屋一直由陈甲一户居住使用至今,房屋也没有重新办理产权登记。2015年陈甲找到陈乙,要求陈乙配合其至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确认产权归陈甲所有,以便办理该房屋的产权登记,遭到陈乙拒绝。陈甲遂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是该房的唯一产权人,陈乙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争 议
陈甲认为,陈老先生在世时由其照顾,且长期以来由其一户居住使用,陈乙对此一直没有异议。陈老先生去世至今已十余年,超过了诉讼时效。陈乙认为只是碍于兄弟情面,而且考虑到陈甲一户没有其它住房,所以没有提分割,不存在放弃权利一说。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诉讼时效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时起算。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开始财产分割的,遗产归各继承人共有,诉讼时效尚未起算。本案所涉房产属物权,根据最高院民事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物权不罹于时效,故陈甲以诉讼时效为由认为陈乙未主张共有权,故不再是房屋共有产权人没有依据,驳回陈甲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