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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丢了咋办

2016-06-28 15:06:08      民商诉讼服务网



  票据丢失应立即向出票银行挂失止付。挂失止付后应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诉讼法》规定,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人民法院收到公示催告的申请后,应当立即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通知予以受理,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并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七日内裁定驳回申请。公告期间不得少于六十日,且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日不得早于票据付款日后十五日。在申报权利的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驳回的,申请人应当自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之日起一个月内申请作出除权判决。逾期不申请判决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判决公告之日起,公示催告申请人有权依据判决向付款人请求付款。

  付款人拒绝付款,申请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撤销除权判决的,应当将申请人列为被告。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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