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2-01 12:10:50 民商诉讼服务网
拖欠货款是经济纠纷中最常见的案件,许多人货款被拖欠多年,但不愿拿起法律武器维权,其原因最常见的有以下几种:
第一、法律依据不足。 许多人在做业务的时候重视了业绩,忽略了对法律风险的防范,没有合同、没有送货回单、没有对帐、没开增值税发票,到了该诉讼的时候才发现,没有有力的证据证明自已的诉讼请求。比例有的人虽然一直由第三方物流代送货,发票随货一起送交客户,但物流并不回收送货单,导致诉讼时手头只有发票存根联,这种情况属于典型的无法证明已履行交付义务的情形。无法证明已送货,怎么主张货款呢?!;而有的人则是有送货回单,没开发票,但送货单上仅笼统写明了品名和件数,无法确定具体件数及单价,导致无法计算货款金额。这样的情形都会给诉讼维权造成极大的风险。尤其是在跨地区、跨省市的诉讼中,缺送货回单的情况非常常见,而导致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
第二、维权成本高昂。打官司不仅要付诉讼费,还要支付律师费,到外地诉讼还要支付差旅费,有的案件要多次开庭差旅费支出巨大!
第三、担心诉讼后执行不力。执行难已成为重大的社会问题,严重影响到法院的权威,每个执行不力的案件也在不断的扭曲着正常的社会秩序,以致欠钱有理在某些人中很有市场,严重阻碍社会社用体系的形成。打赢了官司输了钱的情况目前还较为普遍,这样的情况制约了民事诉讼作用的发挥,也成为依法维权的巨大障碍。
防范和减少以上情形的发生,成为诉讼维权成功需要解决的主要目标。对此我们有以下建议:
第一、在业务开展过程中树立法律意识。最好要有合同,并根据自身经营特点设置合理的、有利又公平的合同条款;送货必须要有送货回单,无法取得送货回单原件的,可以用传真或电子邮件等形式取得扫描件或传真件(传真的电话号码或电子邮件地址应该在合同中注明)。对于外地客户,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双方采取先送货,然后货到开发票,以发票做为结算凭证的方式,在合同履行中货到或随货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票上注明送货单的号码,使送货单的号码、品名、货款与发票一致,使得证据可以互相印证。另外定期时行对帐,确定货款余额也是应当进行的重要工作。
第二、为了解决维权成本高的问题,有必要在双方的合同中写明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为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花费。双方没有订立合同的,则应在催讨货款的过程中,在还款计划、欠条等债权凭证中对前述内容予以明确。在合同中约定有利的管辖条款是减少差旅费支付的必要办法,如何约定则需视具体情况具体对待,最好要咨询专业律师。
第三、解决执行难最好的方法是预防,也就是说不要一拖再拖等到债务人已停止经营或陷于严重困境时再诉讼,此时既使债务人想解决也是心有余而力不足,判决了也难已执行。所以发生拖欠后不能一味死等,选择恰当的诉讼时机很重要。另外,在诉讼时一般应当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给予债务人一定的压力能促使债务尽早解决,也能在判决之前就确定对方是否有财产保障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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