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6-22 21:11:02 民商诉讼服务网
老房被动迁,相关权利人不能协商一致,容易就动迁所得房屋等财产权分配发生争议。我们遇到的情况是,在动迁协议签订之前,各继承人,在被动迁房屋处有户口的人,同住人等即已产生矛盾。至动迁协议签订好,动迁可得房屋及补偿款基本确定,矛盾往往已较为激烈。因为担心权益被侵害,以后难以维权,故原告总是急于提起诉讼,也就是在可能的情况下,总是认为越早诉讼越好。但原告的立案要求能否实现,就上海法院的情况来说,近年来有所变化。
之前只要动签协议签订了,可以就动迁安置房屋的“订购权”提起诉讼。此时房屋尚未交付,尚未办理小产证,有的也没有办理大产证。这样的处理大大方便了原告的起诉,但在实践中也造成了一些问题。因为讼争的房屋尚在未办理权属登记,尚不能确定为合法建筑,有的尚抵押在银行,判决涉及案外人权益,有时会导致生效判决无法执行。
因此近年来上海法院对此的看法是,必须要等争议的房屋办理了大产证,才可以就动迁房分配提起诉讼。如果没办大产证,则一般立案庭不予立案;立好案的,如在判决前未办理大产证,则原告的起诉将被驳回。对此原告应给予充分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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